第一編  總則  第一章  通 則

﹝1﹞貨物裝卸設備登記簿之格式另定之,並應包括及附有左列各項圖說、證書及紀錄:   一、貨物裝卸設備佈置圖。圖上並應註明核定之安全工作荷重,各部分之零件識別編號及所用特殊材料之規格。如屬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,並應符合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。   二、證書:   (一)吊桿、絞機、起重機、吊貨機及其附屬裝置使用前之試驗檢查證書。   (二)鋼索使用前之試驗檢查證書。   (三)貨物裝卸零件使用前之試驗檢查證書,及嗣後定期韌化處理之證書。   (四)貨物裝卸設備大修、移裝及改裝後之紀錄與試驗檢查證書。   (五)如屬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,其試驗檢查證書。   三、紀錄:   (一)吊桿、桅柱、甲板與吊桿上之固定附件包括桿頂拉鏈之定期與特別檢查紀錄。   (二)起重機、絞機、吊貨機及其附屬機具之定期與特別檢查紀錄。   (三)鋼索之定期檢查紀錄。   (四)應予韌化處理之貨物裝卸設備零件韌化處理紀錄。   (五)免韌化處理之貨物裝卸設備零件定期檢查紀錄。